103年花蓮縣政府環境綠美化核撥作業申請 一、申請時間自103年10月1日至104年2月20日止,逾期不予受理。 二、本縣縣民每人每年限申請一次且以60株為限,本縣內各公家機關及社區等每單位每年限申請一次且以200株為限。 三、申請附件: 1.申請表(填具基本資料及簡易配製圖)。 2.土地登記謄本影本(為申請人之土地)。 3.身分證影本(為申請人)。 4.苗木申請配撥表。 四、申請表及苗木申請配撥表(詳見表單下載)。 五、申請表填具後,可直接送花蓮縣政府景觀科或由本所代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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