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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答
市場旁違規攤販應如何處理?

一、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定,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,得置管理人員,

辦理下列市場管理工作:「市場及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」

二、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及第83條之規定:「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.......」

「處行為人或雇主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」,由警察單位辦理。

故有關市場旁違規攤販之處理,各市場管理人員得逕依上開規定請求權屬機關協助辦理。

2018-05-30
最新5筆記錄
序號 發文日期       主旨 點閱
1 2017-09-19 *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於逾期繳納罰則之標準?
781
2 2017-09-19 * 公有市場攤舖位可否轉租、分租、轉讓、買賣?
826
3 2017-09-19 * 本市公有零售市場、攤販集中場位置及民有市場位置?
1057
4 2017-09-19 * 公有市場攤舖位停業之規定為何?
774
5 2017-09-19 * 公有市場攤鋪位變更使用人名義之規定為何?
802

地址:花蓮市重慶路480號
電話:03-8346682     傳真:03-8328843

總計:12034282  本月:9655  今日:1759    更新日期:2024-05-01